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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境管理条例修正案(四)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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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境管理条例修正案(四) (2024年8月6日起施行)

一、 将第八条修改为: “一旦发现有大量偷窃贵重物品不经告知行为、私自偷窃他人住宅内物资或存在强买强卖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二、 将第十二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 “在北境区域内已经过声明而建设的建筑,任何人在未经建设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拆除,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三、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放火、放入危险品(包括苦力怕、烈焰人等破坏性生物)或在银月市区、月光镇区和秘林谷核心区及其附近100格范围内擅自生成凋灵致使建筑严重损坏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特别地,如果在彩印厂范围内进行这类行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