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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境管理条例修正案(六)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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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境管理条例修正案(六) (2024年8月12日起施行) 一、 将第九条修改为: “第九条 银月市区的道路标准为:主体采用灰色混凝土,以白色混凝土作为道路中线,道路路沿原则上不做硬性规定。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既有公路,原则上任何人可在任何时间将其改造为标准样式,但月光镇和秘林谷允许使用土径路面。” 二、 在第九条下新增一条,作为第九条之一: “第九条之一 北境的高速公路路由决定权属于北境管理者,其余人可提出建议。 高速公路或市区内快速路应与市区内普通道路作出严格区分。一般采用大桥形式,道路主体宽度不得少于 7 格。 高速公路必须明确标明入口,并标明上高速应当自行备马的路牌。 高速公路和市区内快速路必须使匝道平滑化,不得使用直角转弯。” 三、 在第十三条下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之一: “第十三条之一 未经授权使用熔岩、TNT或其他破坏性手段等恶意破坏建筑的,依据第十三条规定从重处罚。” 四、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1) 违反本条例的安全条例(第十、第十一、第十三、第十三条之一、第十四、第十五和第十六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第二十条 北境历史上存在过一定规模的宗教信仰建设,原则上不对已有的宗教信仰的建设成果加以销毁,但不得以此再次在包括但不限于北境区域在内的大多数地区进行传教行为,否则可以第十八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