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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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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规健康发展重要保障。在资产管理领域,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且符合投资单只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等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均有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明确规定(见表4-2)。对个人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认证,既是从业机构满足监管要求的必要条件,也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举措。 2.个人合格投资者认证面临数据融合和隐私保护的权衡。金融机构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资管产品,必须严格落实合格投资者认证要求,确认其持有的金融资产总额或年收入总额等符合要求,一般需要使用客户的姓名、身份证、金融资产证明(经有关部门盖章认证)、个人收入证明(经 有关部门盖章认证)、家庭关系证明(如投资者使用家庭资产作为认证条 件时须提供)等信息。其中,相关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 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 货权益等。 同时,上述数据的共享受到严格的监管限制,包括但不限于需满足数 据加密、明示授权(授权应明确对象、数据使用方式、可能后果等)等监管要求。例如,《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 隐私计算与金融数据融合应用 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银行、支付机构通过格式条款取得消费者金融信息收集、使用同意的,应当在格式条款中明确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内容和使用范围,并在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尽可能通俗易懂地向金融消费者提示该同意的可能后果。《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要求,金融业机构原则上不应共享、转让其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确需共享、转让的,应充分重视信息安全风险。应向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告知共享、转让个人金融信息的目的、数据接收方的类型,并事先征得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明示同意,共享、转让经去标识化处理(不应仅使用加密技术)的个人金融信息,确保数据接收方无法重新识别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除外。 (二)业务痛点 目前,个人合格投资者认证通常需由投资者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函(确认本人符合条件,所有操作系本人执行),金融机构对材料认证负有法律义务。投资者在不同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重复进行提供证明材料的操作。在此模式下,普遍存在认证低效率重复、有效性不足、客户体验差、行业监管难等痛点。 投资者方面,一是认证过程繁杂,认证成功率低。合格投资者认证涉及材料较多,资产和收人证明等材料需要有关部门盖章认证,无法纯线上办理。同时,金融机构对认证材料的审核也非常严格,平均需要投资者花费3~4天时间处理,且最终办理成功率不高,导致客户体验较差。金融机构统计数据显示,有意向办理的投资者最终认证成功率仅约10%,即便是提交审核资料的投资者认证成功率也不足 40%。二是认证无法通用,且部分机构的资产证明不被认可。目前,合格投资者认证无法实现跨机构通用,当投资者到新机构办理投资业务时,需要重新认证其合格投资者身份。同时,由于缺乏可靠的数据安全合规融合途径等原因综合影响,部分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