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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4里面的第二项L,是否应该是L对f的导数?
你好,感谢你指出这个问题,公式(4)中等式右边第二项的L(dj,ξ)确实应该加上求导符号,这个typo会在下一版论文中改正! 加上这个求导符号更能支持这一小节的结论,公式(5)(6)等式右边最后一项的L(dj,ξ)前也应该相应加上求导符号。根据我们对loss surface足够平坦的假设,这一项仍然可以忽略。
公式4里面的第二项L,是否应该是L对f的导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