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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計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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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提供一個日薪計算以 22 天或 23 天的版本? #10

Open AdaHsu opened 8 years ago

AdaHsu commented 8 years ago

目前計算器對日薪的計算依據旦以勞動部那個解釋函是以每月連續工作 30 天不休假作為計算,怎麼看都覺得它違反先前每 7 日要有 1 日休假的規定,也造成目前企業在計算事假扣薪時全部以月薪 / 30 天計算,還順便衍生了假日加班應給付 2 倍工資的混亂、颱風假要不要給薪之類有的沒的問題。

若以每週工時 40 小時計算的話,每月實際工作天才 22 or 23 而以(中國是明定為 21.75 天,來源 百度:http://goo.gl/Aw5a9z ),若提供一個以 22 天為日薪計算基礎的版本,可以發現假日加班給付 2 倍工資所帶來的巨大收入 (30%+) ,而且,在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會變成雇足勞動人力會比給付加班費還省成本,像這樣的選擇(要求政府明訂每月工作天數的定義)應該也可以揭示出來。

yurenju commented 8 years ago

@AdaHsu 可以畫個草圖解釋一下這個主意嗎?大概覺得要怎麼改動 UI 或是只是哪些欄位需要調整的。話說我也覺得以 240 小時算很不合理,不過這樣改下去程式要大改,需要找個空擋來完成。

djpcsixth commented 8 years ago

@AdaHsu 勞基法工資計算有分為計時、計日、計月...等種類,每種工資的計算基礎不同。

按勞動部解釋,現行按月計酬者「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仍以240小時計算,即每月30日、每日8小時,勞動部的說法是依照勞基法39條,例假、休假日、特休等假日為有薪假,因此雇主得以主張月薪發給天數為30天 (26個工作天、4個例假日),並以240小時作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基礎。

每個國家的工時系統設計不同,其他國家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不是以30天計算,相比之下台灣240小時的確顯得很荒唐,當然你可以向勞動部提出異議並要求廢除「240小時」相關函釋,或是拜託立法委員提案修法,但當下台灣按月計酬者大部分勞資雙方仍是以240小時計算。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造成的爭議不少,與台灣整個工時系統設計有關,這部分只能靠修法解決。

勞基法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勞動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說明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10/19252/

民國 96 年 08 月 07 日 勞動 2 字第 0960130677 號 函 主 旨:重申按月計酬者推計「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算式,不因本次基本工資調整當然變動,請 查照。 說 明:按月計酬之勞工於逾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段延長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 條規定計給延時工資;其據以核計延時工資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究應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原約定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240 小時者(即「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 30 再除以 8核計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仍可依據原公式推算(如月薪為 17280 元者即為 72 元),不因按時發布之基本工資調升至 95 元而當然變動。

AdaHsu commented 8 years ago

@djpcsixth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造成的爭議不少,與台灣整個工時系統設計有關,這部分只能靠修法解決。

是個,這部份必須要請立委進行修改,明定每月實際工作日的計算規則;否則光是有薪『例假』就會有是否算在每週工時 40 小時內的疑議。

當然,這或許是立法院的疏失,在調整每週工時的時候沒有連帶去定義每月工作日,導致現行的爭議也降低勞工加班的實際增加的收入。

@yurenju :

在條件設定下加一個開關如何?這看起來是修改最少的部份 <== (工程師不一定同意)

每月 30 工作天 ( 240 工時 ):每週 56 工時 每月 22 工作天 ( 172 工時 ):每週 40 工時

djpcsixth commented 8 years ago

@AdaHsu 請問您指的衝突是指?30條的每週40小時是指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分配正常工作時間在週間的工作日內,工作日並不包含例假,請問兩者有何衝突?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概念內的240小時,是指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240個工時,並不是勞動了240個小時,因為假日是有給薪但是沒有出勤,等於一個月裡面有4天是雇主有給薪,每1天雇主給予勞工相當8小時的工資,但勞工沒有勞動。

勞工的勞動工時只包含30條的正常工作時間、32條的延長工作時間,與上述工資計算所提的假日薪資換算出來的工時並沒有關係,以上說明。

olo65801 commented 8 years ago

可以依照勞動部新聞稿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3752/ 裡面提到的,以166小時來做計算。 建議可以在修法前,另外把這列出來,讓大家知道加班費有時是吃虧的。 例如新增一個欄位說明這個月薪下的勞力付出每小時實際的數字。 以3.6萬來說就是每小時217元,而額外工資是200 元(在前2小時的每小時加班費)。 這就突顯出合法剝削。

另外廢除240小時的話,會造成假日無薪水,這和勞基法說例假要給工資不符(荒謬的是放假要給薪水又和勞基法的名詞定義不符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與其廢止不如增加倍率更能增加勞工權益。

djpcsixth commented 8 years ago

@olo65801 同意您所言調高加班費1.33的倍率,現在1.33倍率的確被低估。

240小時的概念就是39條保障的有薪假衍伸出來的,有薪假的設計其實是保障日薪制勞工、雇主放無薪假的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被低估,一體兩面的是加班費低估、無薪假扣除的薪水也減少。

加班費倍率被低估可能是立法考慮不周延造成的,也是需要被重視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