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d git4tw99 closed 8 years ago
如同之前在 Facebook 的討論
目前網站上的說明已經包含了「除非天災,不然不能加班」:
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在例假日(如週六、週日)工作。
依照 勞基法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該加倍工資如果不能稱作「加班費」,實際作法可以為把「加班費」改成「額外工資」,並且於說明加註:
下面的「額外工資」欄位包含加班費與例假日上班的工資加倍發給
修改方式我先放在 commit https://github.com/yurenju/workweek/commit/fa3f854b2bc8b23b5c4a1f40949cb1d6efd5e5c5, 這個修改還沒上放去,只是先放在我自己的 repository 裡面預覽。
現在改成這樣, @git4tw99 覺得如何?
很棒的計算機,關於例假加班問題應該分三種情境處理。很遺憾的是例假日加班相關說明並沒有清楚的表達三種情境的差異,說明欄將工資與違法敘述擺在一起,有點像是將三種情境的內容混在一起談,但明眼人知道這三種情境是互斥的,不會同時發生,每種情境的補償內容也不同。
第一種,非40條法定原因及程序要件完備,雇主要求勞工例假日加班,勞工拒絕: 例假日加班除40條法定原因外,加班屬違法,勞工得拒絕之。
第二種,非40條法定原因及程序要件完備,雇主要求勞工例假日加班,勞工同意並出勤: 例假日加班除40條法定原因外,雖勞工同意加班仍屬違法,雇主得處79條罰則,勞工如有出勤之事實,薪資仍應加倍發給,行政函釋裡面沒有提到是否比照40條內容給予補休,應為沒有補休。
第三種,符合40條法定原因及程序要件完備,勞工於例假日加班: 應給予勞工40條規定之加倍工資及補休。
說明欄內的說明像是點了一下第一、二種情境,再合併給與第三種情境的補償,但這三種情境是互斥、不會同時發生的。
勞基法40條程序要件: A.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B.雇主有需要 C.延長工時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D.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休息。
1.勞基法40條相關行政函釋 http://tinyurl.com/hc4x5qj
2.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勞動二 字第 0910010425 號 令』 事業單位如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 因,而使勞工於該法第三十六條之例假日工作,自屬違法。惟如勞工已有 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工作時間未超過八小時之部分,不計入該法第三 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內;如超過八小時之部 分,則應計入。
3.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89) 台勞動二 字第 0055954 號』 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此項例假依該法規定,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四十條所 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 在該假日工作。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將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 。至於勞工如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 倍發給,另該日工作時間屬該法第三十條所定正常工時後之延長者, 依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四一五三五號 函釋,應計入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時數內 。該日工作時間如未超過同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依 本會八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三一六二號函釋,其工 作時數不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之內。
4..民國 98 年 12 月 08 日『勞動 2 字第 0980088616 號 函』 三、另事業單位應依核備後之約定給予例假,其非因同法第 40 條所列天 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 例假日工作,違反者可依違反同法第 36 條規定論處。
我同意 @djpcsixth 所言,其實因為情境的不同,要在目前的圖表中表達有困難,但因為有加註後,有變清楚。但兩例中的額外工資是否能常態性? 或是只能偶爾為之? 今日看到 "勞動部公告廢止「例假可挪移」函釋,並宣告八月起生效,引發客運業者不滿,新店客運今天發函給新北與北市交通局,表示從下個月起,新店客運員工將僅上班五天,周六、周日兩天所屬路線班次將全面停駛營運" ;就可以知道過於理想性的法規,有可能傷害的是既有底層勞工的工作權。我個人是認為落實勞動檢查才是目前第一要務。有些勞工的工作性質,與公務員或一般白領差異甚大。這是我們在看待這些法案時,要特別小心注意的。
我正在改, @djpcsixth 與 @git4tw99 覺得這樣如何?
預設條件是兩個都是打勾的。
先睡了,明天再來看兩位的討論
增加了條件設定變得很清楚,如果僅勾選第一項條件應該會與情況四相同,供您參考。謝謝原作者 yurenju的巧思。
兩例中只有在週一到週五加長工時時可能增加加班費; 第六天增加工作時數時要顯示:「除非天災,不然不能加班」,直接維持沒有增加工時的40小時。 例如:填表試算時,我填星期六4小時,二例那欄就會算給我們看加班費,這是不對的;應該在計算機的呈現上就是禁止六日加班,理論上那是不存在的加班費。 所以目前的爭議就是真正真正的弱勢,他真的想要在星期六加班賺點便當費給孩子的話,是被禁止的,兩例制是強迫我休假。就算你是真的缺錢想要上班,但是,你自發性上班僱主也違法… 是故,在缺乏彈性的情況下,可能會導致逆選擇。 當然,如果你有足夠的月薪的情況下,我也是會選週休二日,我從工作以來都是週休二日,此制對我沒有影響,但對於底層的勞工影響非常的大。想賺錢,也沒得賺哦… 法令直接卡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