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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消亡的陪审团制度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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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并没有陪审团制度,但是相信大家对陪审团并不陌生,从各种以维多利亚时期为题材的电影,到香港很多电视剧,还有不知翻拍多少次的十二怒汉,以及现在沸沸扬扬的强尼德普案。但是你真的了解陪审团制度吗?

英美等少数国家才有陪审团制度 陪审制度的诞生,是英国1215年大宪章之后,贵族为了限制王权,在巡回法庭实行的一种制度。所以主要是在英联邦国家,包括英美澳新,加拿大,香港,还有一些欧洲国家比如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士、俄罗斯、西班牙。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把陪审团发扬光大的美国,当初也是为了反抗英国的司法干预,从而利用本地人组成的陪审团架空英国法官。简直是英国贵族架空国王的重演。

然而其他欧陆国家,德法意,都是大陆法系,是没有陪审团的。主要有一个主法官,有时候再加上两个陪审员,而陪审员也是司法从业人员,所以从理论上讲被买通的难度肯定是大大低于陪审团的。我国的刑法是抄的德国,所以也是这种制度。

全世界只有不到1%的案件用到陪审团 像陪审团这样耗时耗力耗钱的制度,一般都是在重大案件,所谓的重大一般是有重大舆论影响的。像辛普森案、强尼德普案这样。即使是涉及人命的刑事案件,超过90%的案件都是以认罪协商的方式解决。

所谓认罪协商,就是被告与检察官所达成的一种协议。透过认罪协商机制,使被告有机会选择,让自己最后遭到起诉的罪名,比原先所受的指控为低,或者相同罪名情况下获得较低的惩罚。这其实也是一种法律成本的妥协。当然认罪协商的前提是认罪,所以已经不需要判定有罪无罪,自然不需要法官或者陪审团审理。

所以陪审团制度的前提是无罪辩护。因为陪审团就是为了审判你是有罪无罪的。然而一旦你决定做无罪辩护,那么就意味着失去了坦白从宽的机会,而且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收集证据和抗辩。所以很多时候,律师决定做无罪还是有罪辩护也是很关键的。不过,即使是无罪辩护,绝大多数的案件还是直接由法官一人审理的。

使用陪审团的条件 首先是你的国家法律存在陪审团制度,这是废话了,然而在大多数存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陪审团都是紧紧针对刑事案件的,这可能是由于陪审团制度的耗时耗钱,具体的国家不同政策可以看这里。

在美国,一般是刑期6个月以上才可以要求使用陪审团;在澳大利亚,一般是刑期1年以上,并且检察官同意采用陪审团制度;在加拿大,检察官可以否决陪审的请求;在新西兰,刑期3个月以上可以要求陪审团,刑期14年以上必须使用陪审团。

陪审团的人数和裁决 一般是12人,但是双方同意下,也可以少于12人,但是不能少于6人。当然也有可能多于12人,根据事件的大小。

对于陪审团的裁决,大部分和十二怒汉一样,陪审团需要达成完全一致才可以裁决有效,否则如果经过法官开导、或者加时阶段,仍然不能一致,就产生了陪审团僵局,需要解散并且延期重新选择陪审团再审。然而有一些情况会比较宽松,比如绝大多数的民事法庭不要求全票一致,新西兰允许11:1,英国允许10:2,威尔士只需要简单多数,美国的6个州允许10:2。

值得一提的是,陪审团只是决定有罪、无罪,具体的判决由法官根据法律和判例进行。如果陪审团裁决无罪,法官无权更改;但是如果陪审团裁定有罪,法官是有权利更改为无罪的。这个设定非常的保护弱势的公民,毕竟如果陪审团被情绪左右做出明显忽视法律的行为,法官还是有可能修正。

陪审团制的优劣 陪审团制度的初衷应该是让公民得以参加到法律体系当中,从而使法律能代表多数的人民的态度。也在不同阶段限制了王权,贵族权力,和法官的权力。而且由于陪审团都是普通公民,这也促使法律不能过于晦涩难懂。

然而陪审团也是费时费力的,而且陪审员对法律缺乏理解,容易被律师和证人的言语左右,可能会做出带有情绪的判决。而且正是由于陪审团的高成本,也让很多本来可能无辜的人,对于无罪辩护望而却步,转而走向了认罪协议。

但是我本人的观点,12个人一起犯错误,还是比一个人犯错误的可能性小的。而且一般只有很严重的案件才会使用陪审团,它带来的成本可能远远低于它造成的影响。我们还是应该保留这个制度。

Reference

https://zh.m.wikipedia.org/zh/陪审制 https://zh.m.wikipedia.org/zh-hans/认罪协商 https://en.wikipedia.org/wiki/Hung_ju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