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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problems in our daily lif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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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yliu21 commented 7 years ago

about my thoughts and question in law, it also can be some tips for me in the future

lucyliu21 commented 7 years ago

#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起源:围棋国手高铁强制降座 2017.05.02 ## 思考:高铁降座原因?法律依据或者行业惯例?相关案例 ## 搜索结果: 1.车型更换而产生的不便,会进行差价补 2.法律依据尚无应为行业惯例 3.案例:无,因份额过小,打官司成本大,不便民 4.思考:认识新的案由类型和法院类型,网上的新闻喧宾夺主中有个人思考更好

lucyliu21 commented 7 years ago

# 谷阿莫对电影的演绎和使用是否侵犯著作权? ## 相关案例 法律依据 行业现状 相关文章 案例:暂无 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和侵犯著作权 行业风靡讲述电影和电影剪辑叙述主要电影情节 无讼阅读里的无讼作者分析 谷阿莫是否侵犯电影著作权

lucyliu21 commented 7 years ago

搏击运动员与拳馆是否为劳务关系 仲裁裁定书

链接地址搏击运动员与拳馆

– 案情概要:搏击运动员先学习然后自己做私教,后来代表拳馆出国比赛,但减重死亡 – 案情认为:合同关系–没有确切劳务关系–自己准备 – 仲裁:无

lucyliu21 commented 7 years ago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比 5月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新的《互2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新规明确三大重点: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许可,未经许可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新闻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体育 娱乐等不算做?但中国没有《新闻法》 载体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_ 1.此次新规在列举中其实是把原征求意见稿中的「搜索」这类互联网平台删除,事实上说明例如百度、搜狗中若搜索获得新闻将不视为一种「发布或转载行为」,除非自发新闻否则无须获证。2.针对网络直播发布新闻,事实上网信办在《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早就明确了新闻直播的「双资质」要求,确定直播平台和直播发布者都必须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这就要求直播平台在前期合规时严格审查发布者资质,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否则应承担责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三类形式」 根据新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的:(1)采编发布服务;(2)转载服务,以及(3)传播平台服务。 对于(1)采编发布服务,说白了就是新闻源问题,即只能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即根据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截至2016年12月30日)》,只有在名单上的新闻信息源单位(294家单位)才能自行采集并编排新闻并发布。其它任何新闻信息主体,都不得自行采编并形成新闻,并标示新闻来源,实际上就是国家给这些新闻来源提供了「原创保护」。 对于(2)转载服务,即原2005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所明确的「第二类新闻信息服务」——非新闻单位转载新闻,即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非新闻单位才有资格「转载」新闻源信息。 对于(3)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但值得注意的,「转载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两者间如何区别,新规条款里并没有明确,个人理解,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是包括允许自然人在平台内进行「信息分享流通」的功能,例如个人在朋友圈分享了新闻,虽不能要求个人有新闻资质,但起码微信要有这个资质。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名单(截至2016年12月30日)》,目前已有294家单位获得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腾讯网www.qq.com位列其中,但是不包括微信平台,然而微信平台是以「mp.weixin.qq.com」二级、三级域名运行的,顶级域名备案后,二级及以下域名是不需要另外备案的,是否说明微信平台实际上已经取得了传播平台服务这一类新闻信息许可呢?这点有些意思。 另外,对于新闻生产者的政府部门而言,该类部门经常会在自家网站上发布重要的时政新闻,或者转载兄弟部门发布的时政新闻,那该类部门是否也需要获得新闻信息许可呢(除了网信办公布的部委新闻源之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名单(截至2016年12月30日)》目前只列了6家含「gov」信息的域名网站,包括国防部、中国人大等,既然像人大网等都要取得许可,那为什么其它党政机关网站却又不需要了呢?

四、网民实名后才能看新闻?

新规明确: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有人说以后看新闻都要实名了,对网民影响非常之大,个人倒不认为这会造成多少实质性的影响。一是网民仍可以通过新闻源网站或其它有权转载服务直接浏览新闻,不受限制;二是平台实制早就已经做得比较好,例如微信平台、微博或应用程序等,本身就需要实名认证(只是程度不一而已),所以新规不会对平台内用户查看新闻造成实质伤害。

参考摘录

_ 分析

lucyliu21 commented 7 years ago

法律科技与传统法律行业

– BAT处理纠纷 公司制大所引入科技 –虎视眈眈入住 –法律行业的自由心证 科技有算法 如何协同

lucyliu21 commented 7 years ago

个人信息的界定

lucyliu21 commented 7 years ago

婚姻法不得提出离婚

lucyliu21 commented 7 years ago

老干妈泄密 商业机密

文/刘斌 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2017年5月9日17时54分49秒,凤凰网以《“老干妈”如何遭泄密?嫌疑人月薪近万曾被罚工资》(来源:贵阳晚报)为题对

“老干妈”原员工贾某疑似通过职务便利窃取“老干妈”公司核心机密信息而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事件。事件大体过程是这样的:+ 2016年5月,老干妈公司发现本地超市一款水豆豉,虽然品牌、外包装均不同,但两者口感却高度相似。经查,涉嫌窃取此类技术的企业从未涉足该领域,绝无此研发能力。老干妈公司也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或个人转让该类产品的制造技术。警方立案调查,并将侦查重点放在老干妈公司离职员工贾某身上。据悉,贾某具有大学本科文化水平

2003年至2015年4月历任老干妈公司质量部技术员,工程师等职,由于职务工作需要,他掌握了老干妈公司专有技术、生产工艺等核心机密信息。

+ 贾某在老干妈任职期间,曾因违反公司规定,被扣罚半年工资,月薪近万元的贾某离职前,薪水大幅度下降至2到3千元,贾某心中不快,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贾某在离职后失去收入来源,由于谋生需要,他主动找到花溪一家食品加工厂应聘,使用假名“毛遂自荐”称能改良水豆豉的工艺,控制成本的同时还能提升口感。其入职后经3次改良实验终于取得成功,“问世”的水豆豉不仅口感上和老干妈高度相似,单价还便宜了约2块钱,据交代,约3个月的时间里,生产了1千件水豆豉。因商业秘密泄露致使相似产品的上市,对老干妈同款产品销量和去年同期的销量对比,另一方面还考虑了对生产线上专业设备的影响,最终经过核算,警方确定了一千多万的涉案金额。 说到这里,以下就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法律问题简要解析如下: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从以上概念可知,商业秘密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技术信息,二是经营信息。    + 技术信息,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实践和自然科学原理规律,经过研究发展所形成的生产工艺操作方法和技能信息。它主要包括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生产配方、生产设计等。

首先,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一般情况下,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与《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所作的定义一致,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刑法》进一步对“权利人”作出定义,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在此,权利人的范围包括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许可的使用人。在刑事处罚方面,对于自然人犯罪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另外,《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4)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特别指出的是,该条第(三)项所列举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情况,即为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的人员,违反了相关约定或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而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当出现此情形时,相关人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