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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命名的废除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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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命名的废除,是指在遵循国际植物命名法规(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简称ICN或ICNafp)的前提下,对某些不符合规定或造成分类混乱的植物名称进行取消或不再使用的过程。这一过程旨在维护植物分类学的清晰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1. 多余名(Superfluous Name):如果一个植物分类群已经有了一个有效的、被广泛接受的名称,之后有研究者对该同一分类群发表了新的名称,这个后来的名称就被视为多余名,因为它没有增加新的分类信息,只是重复了已有的命名工作,因此应被废弃。

  2. 晚出同名(Later Homonym):在植物命名中,如果两个不同的植物被不同的研究者无意中赋予了完全相同的名称,并且这两个名称是在不同的时间发布的,那么根据“优先原则”,较晚发布的名称就算是晚出同名,需要被废除,以避免混淆。

  3. 废弃的属名作为种加词:如果一个已经被废弃不再使用的属名被错误地用作了另一个植物种的种加词(即物种名称的第二部分),这样的名称也是无效的,因为这会引起分类上的混乱,所以必须废弃。

  4. 同名问题:在同一属内或同一种内的不同分类级别(如亚种、变种)使用了相同的名称,即使它们基于不同的模式标本或属于不同等级,这样的名称也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会违反唯一性的原则,故需要作为同名处理,其中的一个或多个需被废弃。

  5. 不合格的属名:如果属名本身不符合命名法规,例如与普遍使用的形态学术语相同、种的模式标本没有明确指定、或者名称构成不符合规则(如缺少连字符),这样的属名会被认为是不合格的,因此必须废弃。

  6. 无效的种加词:种加词如果不能清楚表达分类信息,如简单语言无法传达具体含义、与属名完全重复、或是命名方式不符合双名法的规定,这样的种加词是无效的,必须废弃,以确保每个物种的名称都是独特且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