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d armnotstrong closed 1 month ago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我们不「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因此不适用广告法。
不过您的 issue 非常有趣,因此我们可将标签重新更正为 feature 😊
此外,我们提供的是非营利性的服务,而非商业服务,因此也当然没有发布过任何商业广告,不适用于《广告法》第二条的适用条件。
感谢您对 TUNA 镜像站的支持。TUNA 不认为此措辞存在不妥当之处。
感谢您对 TUNA 镜像站的支持。TUNA 不认为此措辞存在不妥当之处。
这个问题不在于您觉得是否妥当,而在于是否实事求是。这句话当初写上是基于事实,现在应该去掉也是基于事实。
尽管我个人支持在后面添加「之一」,但是这里目前的状态已经不适合严肃讨论这个问题了。
如果文案有变化的话,会在这里更新。
Nevertheless, resolved with https://git.lug.ustc.edu.cn/mirrors/mirrors-index/-/commit/3e74854ac02a627a015d496374237245037bffad.
A PM might be preferred in such cases tho.
问题描述 / Bug descriptio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并且,mirrors.tuna之收录数量与访问流量显然已经超过了mirrors.ustc。继续使用此描述已显不妥。
建议将描述改为
或将此描述直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