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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digital devices challenge the nature of ownership #19

Open NONSTOPEATINANGELA opened 7 years ago

NONSTOPEATINANGELA commented 7 years ago

在數位時代裡,企業及工廠創造出更多便利生活的數位機械,但是消費者購買產品後,只能淪為使用者,而非支配者、擁有者? 在數位環境中,著作之非法重製與散布變得輕而易舉。美國早在1998 年頒布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此反規避條款之制定可讓著作權人在法律的幫助下,自行設置科技保護措施,以維護數位著作權不受侵害。卻也被著作權人用來擴張其著作權,進而達到限制競爭的目的。最簡單的例子就是:使用IPhone,若Home鍵壞了,幾乎沒辦法找人維修,只能送回原廠換新。其他的例子包括汽車、農具機械、洗衣機、甚至是情趣用品等等任何你想的到的數位化產品都在其中。 但這些產品製造商有很多好理由保護其政策,比如:一、確保機器不會發生故障;二、維護環境標準;三、防止駭客入侵。 我們不只面臨所有權不完整的問題,甚至可能遭到隱私權被侵害的風險。比如:iRobot是一台機器人吸塵器,可以清潔地板,也可以創建家庭內部的數位地圖,然後將其出售給廣告商(儘管製造商表示無意這樣做)。 生產者所供應的產品性質正在改變,產品銷售是基於他們授權人們做他們想做的事情。我認為:保障著作權益,並不表示廠商可以限制競爭、控制售後市場、甚至攫取額外利益。 我們應該思考如何界定生產者之著作權和消費者之所有權的標準,取得適當拿捏。

本文: https://www.economist.com/news/leaders/21729745-and-threaten-property-rights-digital-age-how-digital-devices-challenge-nature 參考資料: 1. https://www.economist.com/news/business/21729744-tractors-smartphones-mending-things-getting-ever-harder-right-repair-movement 2. 科技法學評論--論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中反規避濫用原則之發展--蔡岳勳 、胡心蘭

tpemartin commented 7 years ago

在數位時代裡,企業及工廠創造出更多便利生活的數位機械,但是消費者購買產品後,只能淪為使用者,而非支配者、擁有者?

一句最好不要成一段,除非它帶有標題的意謂

在數位環境中,著作之非法重製與散布變得輕而易舉。美國早在1998 年頒布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此反規避條款之制定可讓著作權人在法律的幫助下,自行設置科技保護措施,以維護數位著作權不受侵害。卻也被著作權人用來擴張其著作權,進而達到限制競爭的目的。最簡單的例子就是:使用IPhone,若Home鍵壞了,幾乎沒辦法找人維修,只能送回原廠換新。其他的例子包括汽車、農具機械、洗衣機、甚至是情趣用品等等任何你想的到的數位化產品都在其中。 但這些產品製造商有很多好理由保護其政策,比如:一、確保機器不會發生故障;二、維護環境標準;三、防止駭客入侵。

這段包含兩個主旨:(一)著作權法過度擴張創作者的權利而侵犯到所有權,(二)所有權被限制的三個理由。
折成兩段比較佳

我們不只面臨所有權不完整的問題,甚至可能遭到隱私權被侵害的風險。比如:iRobot是一台機器人吸塵器,可以清潔地板,也可以創建家庭內部的數位地圖,然後將其出售給廣告商(儘管製造商表示無意這樣做)。

這段很重要,當產品的服務需要搭配個人資訊的搜集時,所有權的限制有時帶有隱私權權的侵害在理面,感覺得可寫得再多一點論述。

生產者所供應的產品性質正在改變,產品銷售是基於他們授權人們做他們想做的事情。我認為:保障著作權益,並不表示廠商可以限制競爭、控制售後市場、甚至攫取額外利益。 我們應該思考如何界定生產者之著作權和消費者之所有權的標準,取得適當拿捏。

NONSTOPEATINANGELA commented 7 years ago

回應茂廷老師 @tpemartin 1.首段是引言,也是標題延伸,我覺得能引發讀者切中思考。 2.我確實有分成兩段,下次會注意每段前面空兩格,這樣比較清楚。 3.我也認為隱私權益的議題的很重要,甚至可以大篇幅去闡述,不過因為原文提及隱私權的部分僅一段,且上上一堂課討論過數位化帶來的隱私問題,所以這次把重點比較放在著作權和所有權。 感謝老師給的tips!

tpemartin commented 7 years ago

在數位時代裡,消費者購買產品後,只能淪為使用者,而非支配者、擁有者?

引句我把它改短一點感覺會比較有力道。

在數位環境中,著作之非法重製與散布變得輕而易舉。美國早在1998 年頒布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此反規避條款之制定可讓著作權人在法律的幫助下,自行設置科技保護措施,以維護數位著作權不受侵害。卻也被著作權人用來擴張其著作權,進而達到限制競爭的目的。最簡單的例子就是:使用IPhone,若Home鍵壞了,幾乎沒辦法找人維修,只能送回原廠換新。其他的例子包括汽車、農具機械、洗衣機、甚至是情趣用品等等任何你想的到的數位化產品都在其中。

下面這段和上面相比突然有點過輕的感覺,是否有更好的寫法?

但這些產品製造商有很多好理由保護其政策,比如:一、確保機器不會發生故障;二、維護環境標準;三、防止駭客入侵。

我們不只面臨所有權不完整的問題,甚至可能遭到隱私權被侵害的風險。比如:iRobot是一台機器人吸塵器,可以清潔地板,也可以創建家庭內部的數位地圖,然後將其出售給廣告商(儘管製造商表示無意這樣做)。

生產者所供應的產品性質正在改變,產品銷售是基於他們授權人們做他們想做的事情。我認為:保障著作權益,並不表示廠商可以限制競爭、控制售後市場、甚至攫取額外利益。 我們應該思考如何界定生產者之著作權和消費者之所有權的標準,取得適當拿捏。